本人系湘乡市地方居民,居住地(县前街北栋集资房)楼下煤房被出租给他人做加工场所,该场所长期使用气泵,发出强烈低频振动与噪音,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作息。该情况已持续数月,且经过多次自行沟通无果对方态度恶劣。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9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人作为同栋楼住户,并未同意该改变用途行为,其“住改商”行为违法。
恳请贵部门依法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
1. 派员到现场核查噪音情况,并进行噪声监测;
2. 责令承租人/业主立即停止噪音侵害,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如加装隔音罩、更换低噪音设备、加装减震垫等),或限制作业时间(尤其是禁止午间及夜间运行);
3. 若无法通过整改消除噪音影响,请责令其将气泵搬离居民区;
4. 针对擅自“住改商”的行为,依法责令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
5. 处理完毕后,请将结果书面或电话反馈本人。
该留言中含有个人信息或其他不便公开展示的内容,仅办理机构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