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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ID:201902023-12-15 11:29:37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湘乡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原财政所干部,1996年参加工作,2010年湘乡市乡镇办财政所定编时没有认定为公务员,此后被列为事业编制,根据湘乡市湘办发【2012】16号文件和湘机改办【2019】1号文件精神,均未参与湘乡市的两次机构改革,即没有按事业编制进行岗位设置,确认为事业管理、专技或者工勤人员,从2011年至2023年3月,我也一直是按公务员的工资模式发放工资,并且每年享受了13个月的工资待遇,从工资模式来看,我是属于“事业参公”人员,但从2017年开始,财政所的公务员工资(职务工资和地区津贴)大幅提高,并且发放公车补贴,但我却没有按“参公”人员同步享受。从2017年至2023年3月期间,我的职务工资及地区津贴也一直是按“最低公务员”标准发放。2023年4月,湘乡市按2020年省委巡视组的整改要求,将我定为事业专技十级岗位。在此特向上级领导请求:1、既然2011年至2023年3月,我的工资是“参公”模式,那么公务员发放公车补贴及工资晋级时,我应该同步享受该待遇,在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将我重新定编定岗的情况下,不能2017年之前工资“参公”,2017年之后又突然不“参公”。况且“公车补贴”属于个人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应该与个人的工资模式相匹配,即我的工资模式与公务员相同,那么理应一同与公务员发放此项补贴,不能工资“参公”,补贴不“参公”。故请求湘乡市政府以关心基层干部为怀,补发2017年至2023年3月期间的这两部分工资损失;2、2020年省委巡视组要求湘乡市对财政人员编制问题进行整改,但我的事业岗位直到2023年4月真正才落实,个人认为,编制和工资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具有严肃性和时效性,不论湘乡市在2023年落实还是2030年落实,都应该以省委巡视组作出整改要求为时间节点来确定编制和工资待遇,湘乡市人社局以2023年3月为编制和工资的起算点,再一次使我的工资利益受损,故请求湘乡市政府予以纠正和补偿。以上请求,敬请批准为盼!